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9122号

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申江南路3888、38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恒瑞名座1幢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迪明二○一七年一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