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386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镇丁村后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757981103P。
法定代表人:马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2358450N。
法定代表人:马德国,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货款及代付运费234778元、违约金(以234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82元,由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预交,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佳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4857.07元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人,相应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4857.07元。因被执行人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