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崔都国际C座1901-19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德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盛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青年街与光明街交叉口北500米路西(建工大厦八楼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司家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阿县盛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524执708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传忠
人民陪审员 张军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