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0837号
原告: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C座1901-19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德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409号-417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红,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雅雯,女,满族,1993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卓越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中关村公司给付货款62084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北京中关村公司因承包海阳市海豚大厦建设工程项目,与山东卓越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山东卓越公司向北京中关村公司提供建筑模板,北京中关村公司收货后向山东卓越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山东卓越公司向北京中关村公司提供了价值662940元的建筑模板,运费支出37900元,合计700840元。北京中关村公司仅向山东卓越公司支付8万元,余款620840元至今未付。因此,山东卓越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关村公司否认与山东卓越公司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山东卓越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与收料单无北京中关村公司印章,且山东卓越公司未举证证明收料单签收人为北京中关村公司员工。山东卓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购买建筑模板法律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承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