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肖龙诉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6236号之一
原告:肖龙,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严昕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肖龙诉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肖龙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龙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肖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