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9973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864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