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69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9973L。
法定代表人:严昕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悦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