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市风益建材有限公司、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801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风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洋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潘党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严昕喻。
原告启东市风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风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620元,保全费593元,合计1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