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严昕喻。
原告***与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良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力
书 记 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