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

***、程世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世和,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9973L。
法定代表人:严昕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程世和、江苏宏博良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元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