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708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722473,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东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郗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我权,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99869408,住所地靖江市城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