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9986940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
被执行人:江苏梧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NN1RQ20,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玉。
本院在执行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梧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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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展 飞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