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晓军
书 记 员 朱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