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93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靖江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
原告***与被告**、靖江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成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