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514号之二
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鼎商城建材市场J-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5663元,由原告祥奥商贸(涟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彤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