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通新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海福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8925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原告:**,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原告:周华,男,199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原告:曹桂英,女,193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曹桂英孙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新家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56773E,住所地南通市滨海园区海盐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邝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海福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346466844Q,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政务中心二期1楼B101。
法定代表人:左阳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6922566R,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仇晓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蕾,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221045G,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
法定代表人:***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467542604R,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何彬。
被告:张凤平,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华,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被告:上海民生自行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506155U,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宋跃斌。
原告***、**、周华、曹桂英与被告南通新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海福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张凤平、徐永华、上海民生自行车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周华、曹桂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华、曹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华、曹桂英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华、曹桂英负担。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顾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