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02民初798号

原告: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1号楼22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段海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龙、梁文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建设工程设计费用20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2‰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6年6月签订编号:W160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等共计475000元(包括设计费380000元、施工图审查费35000元、地勘费60000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胜利路容辰地下通道工程设计,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如约完成了全部设计内容,被告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该工程已于2017年交付使用至今。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237500元后,剩余237500元未付。2018年1月26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7500元),被告收取发票后将其中37500元以购物卡形式支付,剩余200000元被告承诺以转账方式付款,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合同的履行和付款未达到约定付款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付款应当在施工图交付后3日、份额是支付40%,第四次付款份额10%,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现在原告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条件履行,先合同义务没有达到,所以我方未付款不存在违约。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且其主张的违约金已经严重偏离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应按照同业拆借确定的年息3.85%予以调整违约金。综上,我方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编号为W160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胜利路容辰地下通道工程设计,设计费380000元,施工图审查37500元,地勘费60000元。并约定:施工图审查费用的付款进度是在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一次付费17500元,占总设计费50%,在施工图审查报告提交前第二次付费17500元,占总设计费50%;地勘费用的付款进度是在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一次付费30000元,占总设计费50%,在地勘报告提交前第二次付费30000元,占总设计费50%;设计费的付款进度是在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一次付费76000元,占总设计费20%,在方案确定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114000元,占总设计费30%,在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第三次付费152000元,占总设计费40%,在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第四次付费38000元,占总设计费10%。原、被告在上述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支付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地勘费共计27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付。被告抗辩其未付剩余款项是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图交付,原告称施工图交给了施工项目工程部。

另查,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W160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抗辩因原告未将施工图交付被告,故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现已实际交付使用,原告将施工图交付被告应为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不能以一方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合同的主义务,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因被告对案涉合同未付款项的金额无异议,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合计2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自逾期付款之日按照应付款项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偏高,且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举证,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00000元,并从2018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静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