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
被执行人: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守元
本院(2018)川0802民初7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900.00元(监理服务费2000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