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机电技工学校、四川核工业技工学校、国营821厂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机电技工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四川核工业技工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国营821厂技工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俊亭,系该校校长。
本院(2018)川080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机电技工学校、四川核工业技工学校、国营821厂技工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机电技工学校、四川核工业技工学校、国营821厂技工学校司银行存款102850.00元(本金100000.00元、诉讼费14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梅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