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19号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华,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住旺苍县双汇镇斑竹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