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19号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华,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住旺苍县双汇镇斑竹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