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6347号
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波,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亿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则天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亿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