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2民初265号
原告:***,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村民,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76元,减半收取19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