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2民初98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34181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