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2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341819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