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341819M。
法定代表人:董哲民,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