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瑞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孝义宏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0869号
原告成都瑞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巩义市孝义宏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巩义市。
经营者***。
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瑞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孝义宏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后因被告巩义市孝义宏运机械制造厂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瑞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孝义宏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审判员林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