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华远岩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深圳华远岩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远岩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远岩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3806元,共计3806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