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19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被申请人: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后于家店村。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