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7337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09067020XY。
被告:***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六委(永清大街西段原检察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ONJDC62B。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46元,由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