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合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14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合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第B2幢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合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诉讼保全费159元,由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