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15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宰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刘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宗岩。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宰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由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