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12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被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89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兰。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95元,由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奎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