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铨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313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尚家庄子村。
被告:上海铨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7幢9006室。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铨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43元,均由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奎友
审 判 员  张洪鹏
人民陪审员  闵令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