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61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湖州路88号二工乡三工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王兰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东路(新疆兵团豫剧团办公室楼内)。
法定代表人:朱训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高新区嘉诚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124室。
负责人:朱训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高新区嘉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兴旺嘉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海 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昱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