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463号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东路(新疆兵团豫剧团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朱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高新区嘉诚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124室。
负责人:朱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高新区嘉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