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热合***·加马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那尔贝·佩达买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修复费用894,552.01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三、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71元,由被告***负担12,675元,由原告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996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爱为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01执7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艾 里 审 判 员 秦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胥皓添 书 记 员 刘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