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李现中,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现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现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54元,减半收取36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