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李现中,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现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现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54元,减半收取36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