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摩方托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之二号正阳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MYL9G。
法定代表人:江财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经开区拓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963889。
法定代表人:乔辉,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方物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物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22194号民事裁定,驳回摩方物联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摩方物联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摩方物联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该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8日,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签订《摩方物联公司共享托盘终端销售框架合同》后,中移物联公司履行了供货合同;后来双方与案外人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达成《物流托盘定位识别终端代工生产框架合同》以及《共享托盘终端项目三方补充协议》。2019年12月13日,中移物联公司(甲方)、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乙方)、摩方物联公司(丙方)签订《关于〈物流托盘定位识别终端代工生产框架合同〉及〈摩方物联公司共享托盘终端销售框架合同〉的退货协议》(以下简称《退货协议》)。2020年8月24日,摩方物联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该公司欠中移物联公司货款763322元,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内付清。现因摩方物联公司没有履行还款承诺,中移物联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摩方物联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63322元及违约金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最后签订的《退货协议》约定,如有争议,三方协商不成,将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中移物联公司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摩方物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