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摩方托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之二号正阳大厦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MYL9G。
法定代表人:江财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经开区拓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963889。
法定代表人:乔辉,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方物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物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22194号民事裁定,驳回摩方物联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摩方物联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摩方物联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该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8日,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签订《摩方物联公司共享托盘终端销售框架合同》后,中移物联公司履行了供货合同;后来双方与案外人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达成《物流托盘定位识别终端代工生产框架合同》以及《共享托盘终端项目三方补充协议》。2019年12月13日,中移物联公司(甲方)、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乙方)、摩方物联公司(丙方)签订《关于〈物流托盘定位识别终端代工生产框架合同〉及〈摩方物联公司共享托盘终端销售框架合同〉的退货协议》(以下简称《退货协议》)。2020年8月24日,摩方物联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该公司欠中移物联公司货款763322元,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内付清。现因摩方物联公司没有履行还款承诺,中移物联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摩方物联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63322元及违约金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最后签订的《退货协议》约定,如有争议,三方协商不成,将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中移物联公司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摩方物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