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901号
申请执行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963889。
法定代表人:乔辉,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尚文路808号附2幢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72791349。
法定代表人:乔宝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8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740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007.8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51732.15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490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恩
审判员 李智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向楠
书记员 张鹏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850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 ) 法 字第 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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