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成都万昌鼎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2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经开区拓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乔辉
被执行人成都万昌鼎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1楼F号。
法定代表人顾雷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昌鼎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3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万昌鼎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7819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届满),但上述账户内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3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