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243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龙,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苇苇,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智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商业中心第四区一、二层)附18-12-00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3EB9P。
法定代表人:王秀昱,职务不详。
被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963889。
法定代表人:俞承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和智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瑜
书记员贺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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