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财保9号
申请人: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7364623P,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丰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叶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马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2325856U,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盐盆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马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