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4157号
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1号光耀新世界商务中心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顾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