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弗克斯音乐酒吧,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世和天玺国际中心**综合楼div>
经营者:孙虎威,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镹臻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弗克斯音乐酒吧(以下简称弗克斯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镹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与被告弗克斯酒吧的经营者孙虎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镹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弗克斯酒吧经营者孙虎威名下价值34297元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镹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弗克斯酒吧向镹臻公司支付装修款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元;2.弗克斯酒吧按年利率6%向镹臻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弗克斯酒吧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镹臻公司与弗克斯酒吧签订《装修合同》,约定镹臻公司就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玺国际中心C0136弗克斯音乐酒吧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308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弗克斯酒吧增加工程量,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施工现场工程签证》,确认增加工程费用为16400元。镹臻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弗克斯音乐酒吧也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3月19日,经双方结算并签署了《结算清单》,明确弗克斯酒吧欠付镹臻公司装修款94000元,经双方协商弗克斯酒吧最终实际欠付金额为69000元。后弗克斯酒吧仅支付3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弗克斯酒吧辩称,弗克斯酒吧正式营业时间是2019年4月2日,双方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结算清单》是不合理不生效的。因镹臻公司提供的防火门不合格致使弗克斯酒吧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共停业40天,给弗克斯酒吧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4日,镹臻公司与弗克斯酒吧签订《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一份,约定弗克斯酒吧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玺国际C0136的FoxBar酒吧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镹臻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工程期限50天,开工日期2018年12月5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25日。合同价款308000元(大写:叁拾万捌仟元整)。施工图纸由弗克斯酒吧委托镹臻公司设计。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调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增项确定后,相关费用在增加工程项目施工前一次性支付。对因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弗克斯酒吧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尾期款交清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尾款结清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若弗克斯酒吧不交尾款,镹臻公司不负责维修。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开工时支付工程款的30%即92400元,2018年12月25日支付工程款30%即92400元,2019年1月15日支付工程款20%即61600元,完工后一个月支付工程款20%即616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镹臻公司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弗克斯酒吧。弗克斯酒吧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款。合同签订后,镹臻公司组织施工。后弗克斯酒吧向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进行营业前消防检查。2019年3月1日,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出银公消安不字[2019]第0002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载明: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9年3月1日对弗克斯酒吧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1.该场所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二层包间门未设置防火门。2.该场所未设置排烟设施,因物业未提前协调其他商户,不能进行联动测试。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2019年3月15日,镹臻公司与弗克斯酒吧签订《施工现场工程签证》,载明:“工程名称:银川市兴庆区弗克斯音乐酒吧。分项分部工程名称:防火门、GRC隔墙。签证原因:因甲方(弗克斯酒吧)需求变更签证。签证工程量:因消防验收,提出整改项目:增加GRC隔墙、防火门、楼梯踏步等项目,增加费用壹万陆仟肆佰元整。以上工程需要增加17天时间。合计费用16400元。最终按16000支付”。2019年3月19日,弗克斯酒吧向镹臻公司出具《银川兴庆区天玺国际C-136号Fox酒吧结算清单》,载明:“按照合同,尾款还剩78000(柒万捌仟元整),后期增项16000(壹万陆仟元整),总计94000。经甲乙双方协商最终付款(实际)69000(陆万镹仟元整),支付方式为付完结清。于2019年3月20日付16000(壹万陆仟元整),防火门到现场付10000(壹万元整),开业时付15000(消费卡冲抵)、(本酒店消费卡),剩余28000于2019年5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贰万捌仟元整)”。2019年4月1日,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弗克斯酒吧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因弗克斯酒吧未全部支付装修款,故镹臻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镹臻公司与弗克斯酒吧均认可2018年至2019年1月弗克斯酒吧向镹臻公司支付装修款230000元。镹臻公司自认弗克斯酒吧在出具结算单后分别于2019年3月23日、3月29日、4月9日支付装修款10000元、10000元、15000元,共计35000元。弗克斯酒吧自认于2019年4月2日开始营业。
另查明,镹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弗克斯酒吧经营者孙虎威名下价值34297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镹臻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镹臻公司为此支付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镹臻公司与弗克斯酒吧就银川市兴庆区天玺国际C0136的FoxBar酒吧的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镹臻公司已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弗克斯酒吧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19年3月19日,弗克斯酒吧向镹臻公司出具《银川兴庆区天玺国际C-136号Fox酒吧结算清单》,确认欠付镹臻公司装修款69000元,镹臻公司认可上述结算清单出具后,弗克斯酒吧支付装修款35000元,故弗克斯酒吧应向镹臻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34000元(69000元-35000元)。对于弗克斯酒吧辩称镹臻公司提供的防火门不合格,导致弗克斯酒吧停业并造成损失。因弗克斯酒吧于2019年3月1日进行消防验收时,消防部门指出弗克斯酒吧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二层包间门未设置防火门,未设置排烟设施。为此弗克斯酒吧于2019年3月15日与镹臻公司签订《施工现场工程签证》,确认增项工程与款项。后弗克斯酒吧在出具的结算清单中也未提及防火门不合格的事宜,故弗克斯酒吧的上述辩称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镹臻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弗克斯酒吧应按结算清单载明的日期支付镹臻公司装修款,弗克斯酒吧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向镹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确定弗克斯酒吧支付16000元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87元(16000元×4.35%÷360天×2天)、支付6000元自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7.13元(6000元×4.35%÷360天×65天)、支付15000元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88元(15000元×4.35%÷360天×6天),共计61.88元,并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34000元自2019年5月29日至该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镹臻公司主张的担保保险费,因保险费的发生实质上是镹臻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属于诉讼的必要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弗克斯音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1.88元,共计34061.88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上述装修款自2019年5月29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诉讼保全费363元,共计692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弗克斯音乐酒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晓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王 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