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314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1号光耀新世界商务中心三层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431781113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镹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