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阳县隆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隆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财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民,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何治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隆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隆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1373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富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774元(执行费)。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山阳县隆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8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