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21民初1625号 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墩头村到洞小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4545108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公园西路公园里B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2499074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宏盛公司)与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绿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能公司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盛公司诉称,被告绿能公司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客专(CSSG-1栋)供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2月15日,双方就该建设工程事项在河源市源城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工程的总造价为205000元,被告在本合同签订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40%材料款,余款在本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如果延付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原告承包该工程后便组织工人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4月15日前竣工,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经结算工程款,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用现金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之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被告承诺尽快支付工程款,但时至今日仍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相应利息。 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110000元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33000元,合计人民币1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宏盛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2.《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4.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绿能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和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被告绿能公司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客专(CSSG-1栋)供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2017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绿能公司就该建设工程事项在河源市源城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约定如下:1.工程地点在河源市紫金县,造价为205000元,采取包工包料模式;2.被告绿能公司在合同签订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40%的材料款,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3.被告绿能公司如迟延付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原告便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 2017年4月15日前,约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双方并经验收和结算,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110000元一直拖欠,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被告绿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持有100%的股份。 2022年10月20日,本院经现场勘查,**: 1.原告的施工现场位于河源市江东新区××镇高望公路两旁; 2.项目内容为中铁十六局#2号搅拌站的临时用线设备供电工程; 3.项目内容已经于2020年间赣深高铁完工后全部拆除; 4.施工现场仍存留有电路电源真空开关、台架及两条12米高、一条15米高的电线杆、三条高压线路线。 以上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客专(CSSG-1栋)供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且原告施工的工程因使用完已经被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告的工程款可以参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按205000元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现原告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绿能公司支付仍欠工程款11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利息支付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定进行的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绿能公司应当将工程款立即予以支付。由于被告绿能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采纳。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的约定(工程竣工日为2017年4月15日,一个月内付清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绿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向本院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上述被告绿能公司承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绿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的质证和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工程款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支付履行;工程款交本院转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7,履行交款时需注明案号; 二、被告***对第一项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的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立案时原告河源市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160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1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越  东 人民陪审员 ……谢.安.平 人民陪审员 黄     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利  华 书 记 员 黄  海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