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4民初2135号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中**内**建材装饰馆**。
法定代表人:罗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韶关市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金汇大道**鑫金汇建材家居广场条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禾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