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等与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22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2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工程款450000元,负担仲裁费14518.4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222执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飙
二〇?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