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03民初2311号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谷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