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03民初2311号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韶关市海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谷海媚